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