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范围第十一条有效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业主必须委托监理:(一)国家、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大中型工业工程;(三)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和高层住宅工程;(四)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赠款建设的工程;(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未委托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