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盐田的废弃、转产,面积在三十五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报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三十五公顷以上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