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兴建养殖池;(二)兴建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建筑物;(三)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四)擅自取土、取沙;(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六)其他危害盐场保护区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