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