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