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交存物业保修金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