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的名称、所辖区域范围、成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