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资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