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其他无法正常运作情形的,业主大会应当作出决定启动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