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九条有效从外省引进的地方重点保护及其他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本省重点保护或者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其保护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从国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