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建设、铁路、邮政、旅游、交通、民航、环保、海关、医药、卫生、外贸、农业、教育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宣传教育、对外交流等工作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