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