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对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宣传教育、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