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可以并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