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或者擅自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