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