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