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