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场地进行。需变更许可证核定内容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二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终止手续,交回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