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