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经批准从事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