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改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食物条件,保护、发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