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并设置保护区标志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标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