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及其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内,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倾倒固体废弃物、制造噪音、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捣毁巢、穴、洞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