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