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