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