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