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