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