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