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