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