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