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