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实行对帐制度,每年对帐一次。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三十日内向单位送交对帐清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