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完善查询系统,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单位、职工发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储存额不符并要求复核时,管理中心应当在单位、职工提出复核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