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省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市、县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县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省管理中心报送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