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按本条例规定的增值方式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