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