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