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