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