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条例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