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十六条已修改住房公积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