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住房公积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