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十八条已修改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