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