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