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贸、科技、财政、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蚕种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