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贸、科技、财政、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蚕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