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防范的具体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承担社会治安防范的社会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