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防范的具体措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承担社会治安防范的社会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